尊敬的E动网用户:
您好!
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(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)的管理,规范电子公告服务信息发布行为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针对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,应当在办理(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)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向其所在地省通讯管理局同时提出专项备案。
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。
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)第八条规定,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。违反第八条规定,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、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,依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。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十九条规定 规范本办法的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关闭网站。
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,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责令关闭网站。
一旦发现您没有完成BBS专项备案工作,我司有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停止为您提供接入服务,所以为了避免您不必要的损失,请尽快办理。
感谢广大用户对E动网一直以来的支持和信赖!
中国E动网信息安全部
2009-09-08